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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具体的法治”

2001-03-2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唐德刚在论及孙中山的《民权初步》时,认为其重要性不亚于《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三民主义》。他说:孙中山是近代中国为数不多的真能摆脱中国封建帝王和官僚传统而笃信“民权”的民主政治家,他了解搞“民权”的第一步就是要知道如何开会,会中如何表决,决议后如何执行。这一点如果办不到,则假民主便远不如真独裁之能福国利民。有人认为这种小道何能与“总理遗教”的经典并列?殊不知,我国的政治现代化运动中所缺少的不是建国的方略或大纲,缺的正是这个孔子认为“亦有可观”的小道!

读此文,真有振聋发聩之感。比如现在开会,我们的问题并非会多,而是会而无效或无果。我们什么时候认真考虑过,为了便于真正的审议,一个立法机构由多少代表组成方为适当,是否对每个发言者的用时加以限制,以确保不同观点均可以得以表达;代表以怎样的方式产生能够实在地代表相关的利益,怎样的表决程序才有利于代表们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

在法制建设上,为什么我们总是摆脱不了“播下龙种而收获跳蚤”的怪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们不能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建设结合起来。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当我们对照法律生活的现实就会发现,宪法和法律中所规定的不少原则和权利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作为保障,从而流于“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宣言不等于现实。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

(《工人日报》20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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